“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被过去的记忆所束缚。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进一步说,数字化记忆与认同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不由数据主体掌控,而是数据控制者选择和建构关于我们的数字化记忆,并塑造我们的认同。这种大数据的分类系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指向特定的目的。因此,适度的,合理的遗忘,是对这种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社会传播过程要求至少有两个人他们结成信息分分年失系,结成传播关系的目的是寻求信息、劝说、传授、娱乐或其他。目的不同,参与者的角色也不同。比如,追衣城乐的人愿意“是置怀疑”。预料对方会功说的人将加强防院,然而,无论扮演什么角色,参与者总是要根据自己的认知需要,调动名种青源和传播技能,编制信息代码,将他编制的符号发送给对方,友们将这样的传播行为称为A类传播行为。白纸黑字的符号可以长期保存,手势或面部表情或讲出来的话则稍纵即逝。无论时间长短,在传播过程的某个时刻,这些符号都独立存在,既离了参与传播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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