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心情一般般吧,不过,已经看到了十四章了,今天还跟债有关,看来,在民法中,法律上的债,是一个很重要的点。
不过仔细一想,也的确是的,债有很多,简单的比喻就是欠钱,借钱等等这一系列的都是。
我翻看了一下,一直到十七章,都是相关于债的问题,怎么搞清楚这个债的处理是一个难点。
不过,我还是打算很简单明了的说明问题的所在。
第十四章,是有关于债的履行的法律名词。
它总体分为两个小节,不是很多,但是那只是看起来不是很多。
分为了债的履行规则和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那么债的履行规则的主体是什么呢?
首先应该为债务人,那什么债务人?
简单的说,我向别人借钱,我欠债了,我要还钱,我承担了要还钱的义务,也就债务人。
其次,就是债权人,也就是借钱给我的。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但是有这些情况,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
第一个,债权人的债权被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第二个,债权人被宣告破产的;
第三个,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比如什么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都是。
既然是履行,就肯定有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时,依照其约定;无此约定的,事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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