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们,你们好!
到这章为止,就是法律中,民法的最后一章了。
不知不觉,已经度过了三十二天的学习日期,三十二个重要知识点。
今天,看到了一个东西,是在起点的书评中看到的。
以前,总是喜欢热血,激情飞扬的东西;
而到了现在的时候,又开始喜欢上那种有些深度的东西,似懂非懂,恰如其分;
世界很丑陋吗?不,世界也很人性化,它也有光辉的一面。
人与人之间,其实有真善美,不是吗?
它就是人性的闪光点。
(呼!又在这里无病呻吟不好好学习了!开个玩笑啊!)
好了,开始进入民法的最后一章。
【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责任】
如果你是法考备考生,那么你可能会觉得,我的天!怎么会这么多!
特殊责任,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一共八个。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是不是普通人看起来都觉得,哇,怎么这么多!怎么记啊!
其实,万变不离其宗,善于发现他们的共同点,他们的亮点,也就是他们存在的根本。
以上八个,简单的理解,是不是就是八种?
人、产品、车、医疗、环境、风险职业、动物、建筑物。
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东西,甚至都亲眼见过的事情,八个内容如果要讲,估计没个四千字是讲不完,还不一定看得懂。(还不一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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