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直接开始今天的内容。
【刑法——第三十四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罪】
Y是敏感词汇,我就不提了。
【第一个,组织卖Y罪】
是组织3人以上的卖Y行为;(针对的是组织者)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Y活动。
(一般的有嫖客、还有控制者,有固定场所;二是那种没有固定场所,通过控制进行贩***如小广告,小卡片......)
记住,没有营利为目的,也是主观故意,只要是进行了,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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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强迫卖Y罪】
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Y的行为。针对的是控制者的罪。
强迫妇女发现关系的,认定为QJ罪,而不得认定为强迫卖Y罪。
(这里,是妇女对行为人出于自愿,但控制方强迫为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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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协助组织卖Y罪】
那就是那些负责招募、运送帮助那些人卖Y的行为,针对的是协助者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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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引诱、容留、介绍卖Y罪】
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行为;(有介绍方,有第三人,也存在组织方)
你想,这肯定不是一个人能搞起来的事情,这没搞好,基本上是倒霉了的。
行为之一,都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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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引诱幼女卖Y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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