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内容,有些特别,有何特别之处?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之所以说特别,是因为,此章的所有内容,不解决争议,它不是诉讼程序。原来,特别之处就是这里。
而它的目的很特殊、当事人也很特殊、就连审判组织也很特殊。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立案之日30天内解决问题,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说的这么神乎其神,它到底是哪些案件?(注意,此特别程序只能够是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
它有:选民资格案件;
非诉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确定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总共,就是这4大类,下面对此内容进行阐述一下,争取生动有趣点明要点。不过,你们还记得什么叫担保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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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说起这个,我有些无语,这到底是啥?为什么我长这么大,听过但是从未参与,难道真的可以成为选民?好像有点偏门的案件,我反正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甚至这么多年来,听都没有听过,选民还是高中书上看的。
看到这里,小标题也不难理解,针对是选民资格受到侵犯的公民,但是,也有可能是其他公民,书上还真的是这样说!法院受理后,在选举日前审理完结,那要是只有2天了,那估计也是。不过,当我这样说的时候,下一段就坑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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