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接昨天的抽象行政行为,来讲述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昨天做过了一个举例:你开拖拉机在城市主干道行驶,结果被交警部门抓住了,罚款500!(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只是告诉我们,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司法上的解释是:
国家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是狭义)
它是法律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面;是外部性的处理。其实,只要搞懂了昨天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个也就不难懂。如果存在不懂,请看昨天的内容,对比理解。
——分类——
第一个: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为。
(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的行政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指导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须申请的请对比理解。)
第二个: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个我们拿裁量来打比方,比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这个5日上10日下,这个之间就是自由裁量,可以选择。而羁束,就是定死了,比如关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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