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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公司安乐死(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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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回答上一章的问题,答案是:可以啊!

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这个制度的原因。

这个制度的设计的目的,是不是让你看到你想看的东西?但是看,每个人看是没有过目不忘的本领的,看完之后你又不让我抄,我忘了怎么办?我忘了之后是不是等于没看一样?那我还告公司为了看搞个屁啊?所以,如果不让摘抄,严格卡死的话,这个制度就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

为了让股东看到想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摘抄含在查阅当中,可以做。但是我们也要有常识性的知道吧,这肯定是有边界的。你总不能一页一页的抄吧?(那不就是变相复制)

那几个重要数据抄一下就抄一下嘛。

但是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出现。(我在想啊,是不是发生了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都被根据内容编写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我怎么感觉看哪个都是在看故事。)

说的,我股东要去查账,结果被公司高管(总裁)告知,没有账可以查,没有记录每天的明细,你们说,这种情况下,告谁?

答案:告这个公司高管啊!(因为他没有尽到忠诚勤勉义务,所以,由他来赔偿,实现一点点的救济)

总结一下:核心文件是财务会计账簿;有限公司仅开放查阅权不能复制,书面申请;公司可以以目的不正当为理由拒绝(15天);不让查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救济,对于胜诉的原告而言,可以查阅并摘抄部分信息,不懂可以找第三人辅助;事后如果有泄密,就是侵权,谁泄密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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