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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 有限合伙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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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感到孤独吗?

其实我想说,孤独又怎样?回想当年,一人前往上海,想完全脱离父母的帮助,却让我明白,一个人的力量实在有限,我也承受过一人哭泣,孤立无援的时候,那个时候,我明白了,家,是心灵慰藉唯一的港湾。

所以,我的法考路上并不孤独。毕竟,人的一生中,大多时候是一个人在走路。小时候会有父母抱,但是,但我们脚步踏在土地上的那一刻,我们就是孤独的了。(此孤独,非彼孤独)

——分割线——

继续刚刚的内容。

.在普通合伙中,有一个与第三人的关系。

是什么呢?

这个第三人,就是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不知道,那就是善意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

——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双重优先原则的适用——

什么是双重优先呢?

其实就是引发了无限连带的责任,这时候,面对这个情况就需要解决,一般会有两种方法解决:一种是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受偿;一种是双重优先原则。

而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财产优先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看清楚哦,财产是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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