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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章 破产中的救济权利(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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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下来,我们将迎来企业破产法中最最难的一个东西,解决了这个,就结束了。

那么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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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财产而言,其实企业破产法约束了大概四大类的权利,它是债务财产的归属,撤销权,取回权,还有一个抵消权。

第一个问题,债务人财产的归属。

先举例一个,也许就能够清楚的明白。说,小新华在2019年6月27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指定了甲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了如下财产,请用你的常识判断,哪些是属于小新华的债务人财产。

第一,小新华仓库里的1万本库存;第二,小新华有一栋楼,为银行100万贷款设定了抵押;第三,小新华有一项专利;第四,小新华从某公司借了三台设备。

你说,这四个里面哪些是属于小新华的债务人财产?

第一个算不算?(库存算)第二个算不算?(设定的抵押算)第三个算不算?(知识产权算)最后借的呢?(不算)

所以,所谓债务人财产,其实是叫归债务人的财产,什么归他啊,就是归他所有。于是就一个标准就可以判断,那就是所有权归属。(无论财产状态是如何,有形无形,只要是所有权归属于他,它就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过这个财产,会和另外一个叫破产财产有关联。还记得什么叫破产财产吗?

其实就是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之后,那些可供债权人们受偿的那一部分财产。这个时候,对于上面出现的楼,我们可能就要处理一下。那个楼是不是有银行的抵押?所以,银行有就这个楼的优先受偿保护,那么这个楼在抵押债权范围内的部分,是归银行优先受偿的,叫别除权保障。(所以,破产财产是小于等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是要剔掉那些优先保障的部分,剩下的大家能分的才叫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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