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就说完了汇票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说了它,咱们来学习一个说了很多次的东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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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我们知道,是第二顺位的救济类权利,当付款请求权没有被实现的时候,才行使的,至于什么时候叫付款请求权没有被实现呢?
两种情况:
一个是事实的,被拒绝了。(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还有一种是预期的。(也就是我还没找银行呢,票还没到期,但是我发现银行都破产了,付款人都没了,业务也停了。)
就是了解一下。
而开始追的时候,是后追前,权利人追义务人,逆向的追,对不对?而且是一个连带追的关系,但凡你是我的前手义务人,就被追,也不强调先追谁,后追谁,是一个连带关系,且为无限连带。
而被追的义务人是前手义务人们,有一个算一个都算上,追的原则是一个连带,而且是逆向往前追的角度。
不过,在追索的过程中,有一个很有趣的小问题,是什么呢?(先听一个故事吧!)
说,A出一张票给B,而B背书给了C,给了D,给了E。在这里的时候,E没有像我们想的那样,给了F,而相中了前面C的一批货,所以呢,E就把这张票通过向C签合同付款,背书给了C。
那么,顺序就是:ABCDEC。
细心的我们发现,这C怎么感觉有两个身份啊?可以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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