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今天要讲述的内容,是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那么,人身保险又有哪些不同呢?
之前,我们提到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我们人的生命和健康,这个东西本身是人格化的,因为是人格化的,就没有具体数额的限定边界,所以,它的价值是无限大。
又因为无限大的原因,所以保险合同只能按约定金额,约多少赔多少,多买多赔。
尤其,在人寿险中,马上就要引入一个概念,叫现金价值。而以人寿险为代表,这个人身保险合同中,它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债的关系,更多是一个储蓄关系。
怎么理解呢?
假如说,我为被保险人,我给我自己买了一份为期30年的人寿保险。如果,这三十年间,发生死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比如说赔我100万。说明保险金额是100万,这样一个概念,为此,我就需要交保费。如果我从我30岁开始交,那么交30年,就60岁。而一开始,因为人年富力强,所以需要交的保费就少,但是到了5-60岁后,那个时候是没有工作或者说赚钱能力不高。而到了那个时候,那个保费估计就是每年要交好几万了,你让我一个5-60岁的老家伙一年负担这么多?
于是,保险公司就根据精算师,取了一个平均线。比如说,我第一年,只需要1000块,而平均后,变成了每年交8000,也就是说,我每天都多交了,那不是就相当于是储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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