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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外交特权与豁免(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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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的相关法律内容并没有结束,怎么可能一章就解决了。

还有三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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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上一章说它们的一些简单情况,让我们知道了它们是干嘛的,既然知道了那么就继续学习,它们是怎么去的。(如何派遣和任职呢?)

而学习之前,先记两句话。

第一句话,必须经过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四种人)分别为,使领馆馆长;使馆中的武官;特别使团中的任何一个人;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中的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这四种人,在派遣之前,必须要先向接受国提名,接受国点头了才能派。而换句话说,也就是这四种人之外的人员,就完全由派遣国自己决定人员名单。

而对于此项第四个人同意了的,接受国也可以反悔,撤销此项同意。

是不是觉得国际法好无语啊?第四种人,打个比方,就是我国派遣到其他国家,比如是一个文化参赞,这个就需要接受国同意,但是这还没走呢,下午又反悔说,不行!(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就是第四种人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那么就需要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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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些人的职务什么时候开始呢?

只有两馆馆长有手续,其他人到任职自动开始(没有手续)。

那么两个馆长的手续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使馆馆长是要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后,开始职务。领馆馆长,是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后,拿着领事证书到TA下去内领馆区赴职。(一个递过去,一个接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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