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开始继续学新的内容。
上一章我们说到的是条约法主体的四个层次,下面学习的内容,就是有关于上一章的内容。那么有一个问题,谁给签这个呢?(全权证书)
一个原则一个例外。
原则上说我们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两种人之一给签,或ZL或外交部长,他们有权签署全权证书。你拿着他们签署的的全权证书,去谈判去缔结条约就可以了。
但是有一个小小的例外,如果是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去签署协定的,由部门首长出具授权证书就可以了。(啥意思呢?)
打个比方说,甲国教育部要和乙国教育部,签订一个双边协定,以部门的名义签订一个双边协定,协定的内容是承认对方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就是说你乙国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们也认同。而我们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乙国你也认同。
那就是说,甲乙两国教育部,代表本国与对方教育部签订一个双边协议,都承认对方高等学校的学历和学位。
这个时候,就是例外,是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在签署协定的。而我们派的这个缔约代表是谁呢?
是一国教育部条法司的一个司长,代表甲国教育部跟乙国教育部签署协定,那么他的这个授权证书就不需要ZL或者外交部长签了,教育部的部长给他签就行了。
(这就是,对于以国家名义还是政府名义的区别了)
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是教育部的部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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