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情况。
有一个很奇怪的情况出现,或者说是案件。
什么呢?
就是交通事故的案子,因为某些原因,被赔偿的一方在两年之后,跑到法院起诉。
而法院,却受理了该案。
这是什么一种情况呢?
其实,这种案件,是可以被受理的。如果当时候存在不合理,而被赔偿的一方,就此时去起诉肇事方,法院是会受理的。可能看到这里,有人会问。
为什么当时候不起诉,两年之后起诉呢?
当时候没有出现其他情况,双方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协商完毕。作出了赔偿,以为此事已经了解。
但是在这里,有种情况,那就是为了避免此种情况,肇事方会同被赔偿一方,协商,达成一个协议。就是该赔的赔了,该补的补了,被赔偿的一方不能就此事,起诉肇事方再要求赔偿。
双方同意,意思表示真实,此协议有效。
但是,这种协议能够对法院起诉的内容进行抗诉吗?
看情况,因为案件往往不能是同一个东西,同一个结果。不同的情况,千差万别的判决。
如果最后法院的依据是,被赔偿的一方身体上的损失,是因为当时候的车祸留下的后遗症,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此份协议,能否就此事抗诉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也没有办法在法律上作出完全肯定的答案。
因为,你无法断定法官,会怎么处理啊。
协议还能够因为某种原因撤销呢,你说,有什么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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