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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司法改革,秦牧提出了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统一、公开这几个改革要求,这看似简单,但其实上要做到却是难之又难。
在在先秦之后的历朝历代,都是权大于法,谁手中的权力越大,律法对它的约束力就越小,反过来他们对律法的操控能力就越强,
所谓刑不上大夫,脱离律法约束的可不光是皇帝,历朝历代高官勋贵欺男霸女,随意残害百姓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有几人受到律法的惩罚了。
即便受到惩罚,也多是带有政治目的的惩罚,而非单纯是因为他们触犯律法而受到惩罚。
在这种大背景下,要谈树立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谈何容易?
所谓的司法的中立性,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员,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满场奔跑的裁判难以处于中立地位,不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是有些球类裁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什么时常容易引起怀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排球裁判却不一样,他站在场地之外,立于场地的正中间并高于球网,运动员触网或过网击球时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觉,居中裁判者却能明察秋毫,判罚结果也很少引起质疑。
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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