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威廉姆斯的声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虽然美国的《证券交易法》以及《144号条令》专门针对大股东的减持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样也有豁免条例的存在。
就好像KY投资基金现在持有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7.2%的股票,持有约翰.汉科克互惠人寿保险公司6.9%的股票,都是这两家最大的机构持股股东。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像KY投资基金这种新晋的大股东,如果想要减持其手中的股份,最起码也要在两年之后才可以。KY投资基金持有这两家公司的股票才不到半年的时间,所以要是按照这些法规的规定,KY投资基金是不能在两年内减持其手中的股份的。
不过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也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划出了一些属于豁免的特例。比如说KY投资基金以前持有这两家公司的股票并没有超过5%,只有百分之一点多。后来增持是因为股灾的缘故。KY投资基金为了挽救股市而出巨资回购股票,这属于救市和托市的行为,因此KY投资基金在股灾中增持的这些股份,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三个月,就可以划归为特殊的豁免特例。
当然,这部分增持的股份在声明减持之后,首先应该出售给内部股东,只有在内部股东不愿意认购这一部分股份之后,这部分股份才会流入流通市场。
也就是说,这部分在股灾中增持的股份是可以不受《美国证券法》以及《144号条令》的规定而限售的,但相应的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备还是必须的,同时还必须要先急着内部股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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